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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男方在婚后发现女方早患有艾滋病,而婚前检查并没有查出,遂起诉婚检机构(如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求赔偿彩礼以及精神损失一共12万。如皋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理由是: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婚检机构对未能检查出系HIV感染者存在明显过错,也无法律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禁止结婚类疾病,与造成相应损失均无直接因果关系。

 

此案判决,与常识相悖。婚前检查之目的,就是查查是否有病,可否结婚。艾滋病理应查出,故若没有查出,则是失职,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该法律责任,并非是全额赔偿男方的彩礼损失,因为结婚主要是女方隐瞒病情所致,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婚检机构未查出是次要责任。其次,即使婚检机构查出艾滋病,出于对女方隐私的保护,以及对男方知情权的平衡,也只会告诉暂缓结婚,而不会直接告诉男方具体原因即艾滋病,此病情应由女方告知男方的。综上可知,婚检对男方结婚有实质影响,有因果关系,但对造成的损失是多因一果所致,故只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一分不赔,似已过分。

 

另外,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婚检机构有过错,则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通常情况下,艾滋病应查出而未查出,婚检机构已推定有过错。若要证明未查出是特殊情况造成的,则此证据应由(被告)婚检机构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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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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