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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菏泽的一个小偷,偷了王先生家的保险柜以及一辆电动车。打开保险柜后,发现里面有70多万吓坏了(7万现金,70万余万保险存单),于是悄悄把钱退回。还加二千元作为损失赔偿,并附纸条:“多送两千块,购买保险柜和电车,切记撤案。”最终,民警查看监控后,将其抓获。初步审查,因欠赌债,而起盗心。
本案中的小偷,被法律所震慑,而生悔过之心,将钱财送回,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故就盗窃现金7万,即已量刑3年以上。另外的70余万的保险存单的数额确定,则要看能否兑现?如果能兑现取得款项的,则也算70万数额。如果是无法兑现的,失主又无法补办的,则按对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如果无法兑现,失主又挂失补办的,则可以不计入数额,仅作为犯罪情节考虑。由此可知,保险存单一旦计入数钱,小偷可能量刑十年以上。
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是,小偷的幡然悔悟,及时送还失主,该如何从轻处罚?在古代,此种行为定为“首露”(第一次露财即归还,如果迟延归还,则非首露),视为自首,减轻的幅度大。唐律疏议第39条规定“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疏】议曰:盗,谓强盗、窃盗。诈,谓诈欺取人财物。而能悔过,于财主首露,与经官司首同。若知人将告而于财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而现代刑法,犯罪后,唯有报官,才构成自首,及时归还失主的,不作为自首,只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减轻的幅度不大。两者立法政策,孰为优?窃以为,对于“首露”行为,现代刑法还是空白,可以借鉴唐律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给予犯罪者改过自新之路,也减少被害人损失与侦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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