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河报》报道,2017年1月,贺某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自己摔倒在地而亡。亲属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管理部门赔偿损失88万余元。庭审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法院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突然出现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本案判决,有点出乎意外。以往的案例是,路上有深坑或障碍物,未设置明显标志,而导致事故的,道路的管理部门有赔偿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的判决开了个先例,即“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要赔偿,是否合法、合情、合理?窃以为“道路标线缺失”,一般不构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根据交通规则,行人车辆都往右走,没有标线,也有秩序,何况本案是自行摔倒,并非发生两车碰撞事故。对于“道路边缘不平整”,则要视不平整的情况而定,如果是一般的坑坑洼洼,属于自然损耗的不用赔偿,唯有大坑大洼或者明显损坏道路妨害通行,而未及时维护修理的,管理方有一定责任。换言之,法院的自由裁量很大,但做出的判断要基于常识、常情、常理。具体到本案是否要赔偿,让大家看看道路照片,是路的问题,还是人的问题,即可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