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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六时许,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途中,在校门口的巷道上,遭犯罪嫌疑人赵某袭击,造成19名学生受伤,其中9人死亡(72男),10人受伤。目前,嫌犯已被控制,受伤学生正在抢救当中。米脂警方通报,嫌犯赵某某,男,汉族,1990120日生,户籍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155号。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米脂三中上学时受同学欺负,遂记恨学生,持匕首杀人。

 

这是一起凶残又懦弱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嫌犯把刀刺向无辜的学生,尤其是女学生,已是猛兽,毫无人性,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开脱,法律很快会以故意杀人罪予以严惩。这是一起孤立的事件,但要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还是要详细的调查,而不是一判了之。调查至少涉及几个层面,其一犯罪的动机?是否曾经受到校园霸凌,当初的处理是否合适?要找出怨恨种子的土壤。目前的校园情况,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点过头、惩罚不足,凡事因年少而不罚或减轻处罚,使得该法成为校园霸凌的成为挡箭牌,而不知对青少年的教育,首先是非分明,违法必究。处罚与保护并举,才是正道。若无处罚,保护的难免是恶少。其二、校园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譬如对于复仇文化,也是冤有头债有主,谁侵犯了找谁算账,又岂能伤害无辜,刀砍更弱者?即使曾经有被霸凌,与被害的学生又有什么丝毫关系呢。我们也不主张个人复仇,而是主张法律公正,以法律解决纠纷,而不是冤冤相报何时了。所以法治的建设相当重要,能消泯社会矛盾于萌芽中,无形中保护公民不被潜在的伤害。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已经无法挽救鲜花生命。既要制裁犯罪者,又要善待被害人的家庭,但这一点法律做的还不够。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赔偿是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很少,何况犯罪者可能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所以需要政府补偿帮助。长远来说,第一、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应该参照民法赔偿,使得法律适用统一,而不是刑事赔偿很少或不赔,造成不公平。最高法院相关的不赔的司法解释应该废止,改为赔偿。第二国家要设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在犯罪者无力赔偿时候,由国家予以补偿,保障被害家庭的基本生活,这也是政府关怀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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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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