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四川遂宁市16路公交车上,一名7岁男童三次脚踢一男子的手背。随后,该男子拎起男童,摔在地上,连踹三脚。据遂宁警方通报,被打男童受轻伤,打人者被治安拘留15日并处罚款。待被打男童伤愈后做进一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处理。重庆晚报报道了前因后果:男童在公交车跑动,坐在车椅上的男子劝解几声,不听,并以脚踢男子,男子暴怒,殴打男童。事后,男子表示道歉与赔偿。
大人应该容忍小孩之过,不可与之计较也。本案小孩亦是有微小过错,乱跑与踢人,一副熊孩子模样,但毕竟是小孩,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甚微,而大人出手就不一样了,一殴打就造成了小孩轻伤,侵犯他人身体权,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殴打致人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目前虽然是治安拘留,但是若日后鉴定为轻伤,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仅如此,大人还要赔偿小孩的医药费。此案中,虽然小孩对发生损失也有过错,但因该过错与大人的故意相比较,可以忽略不计,故大人须赔偿全部损失。小孩的监护人,亦是要自责与检讨,管教不严,监护不力,是事件发生的远因。虽然监护人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但有道义上的责任。一个案件的发生,通常是各种因素的偶然结合,就如本案,疏于管教的小孩,碰到疲惫而暴躁的大人,一触即发,深层次都是修养不够,此岂非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