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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个体户方林富,因在其炒货的包装上印上“最”的绝对化广告语,被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罚了20万。方林富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处罚。昨日西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撤销20万罚款的处罚决定,变更罚款为10万。
应该说,西湖区法院在努力寻求利益平衡,一方面认定违法事实,一方面改变畸重的处罚。其实,本案十万处罚,还是太重。一个小商贩的广告而已,有多大的销量?有几个人去看,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但问题出在立法上,广告法没有注意到市场主体的不同,而是搞一刀切,规定使用绝对化广告语的,最低罚款二十万。这个不符合市场的立法错误,造成了执法困惑,罚款20万,已是最低,此时法院再变更之,亦是有悖法理。行政审判主要审查执法机关的合法性,其次调整自由裁量权中的畸重处罚,本案方林富违法事实客观存在,处罚合法,但是调整畸重就难了,因为本次处罚并非自由裁量过大,还是已经处在法律的最低档次了,如果再调整,实际上是法院改变了法律,即改变广告法的处罚规定了,无奈之举也。正确的法治处理方法是,修改广告法,下调处罚金额,使得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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