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王女士使用宜家“斯黛纳”玻璃水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致其当场昏迷,送医后下唇缝合4针,1颗门牙断掉。事后,王女士以产品质量缺陷为由起诉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100余万元。宜家辩称,产品有自爆率,但符合国家标准。2018年6月26日,北京大兴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宜家支付王女士玻璃杯购物款3.9元、医疗费7115.16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2万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40319.06元。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这个案件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换言之,钢化玻璃虽有自爆率(行业内一般认为是千分之三),但一旦发生自爆,该法律风险由商家负担,由商家赔偿,消费者不承担自爆的损失。不过,对于商家来说,也还有点小委屈。既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为何还要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钢化玻璃的自爆率,众所周知,消费者也应该知之,明知还买,是否属于侵权法上的自甘冒险,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呢?确实,法律上是有点矛盾,没有完全理清,还有漏洞。建议,对于自爆产生的意外风险,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即由生产者、销售者负责,消费者不负责。生产者、消费者应在产品包装上提醒消费者产品有自爆率,同时可以考虑通过投保,由保险公司来赔偿该自爆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