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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陕西渭南的21岁女子莹莹(化名),被网购的银环蛇咬伤后死亡。该蛇是其在“转转”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并由卖家通过百世快递,从广东清远寄到陕西渭南。卖家曾询问过买蛇用途,莹莹回答是泡酒,实际是作宠物养。这是一个沉重的悲剧,是卖家的利欲熏心,买家的无知,平台的违法,运输者的违规等各种因素酿成的。

在法律上:
其一、关于卖家的有无刑事责任。
(1)贩卖毒蛇,如贩毒,有社会危害性。但贩卖毒品,有专门罪名即贩毒罪,而贩卖毒蛇,是否触犯刑法的“非法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则要看该动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查文件可知,银环蛇并非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而是2000年《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中的野生保护动物。故银环蛇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故出售不构成犯罪。同样的理由,买家与运输人,也不构成非法收购、非法运输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

(2)也有人认为,卖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即把毒蛇卖给涉世不深的小姑娘,最终导致被蛇咬,出卖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鉴于出卖前,卖家曾专门询问过用途,得到的回答是泡酒,才发货,而被蛇咬,主要是买家自己不小心所为,故难谓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二、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
买家莹莹的死亡,是各方面的过错造成的,卖家、快递公司、交易平台、与买家自己都有过错责任,应该按过错比例分担。卖家的过错是,不应该出售银环蛇。银环蛇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属于《合同法》上的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快递公司的过错的是,《快递暂行条例》规定要验视内件,但快递公司没有检查,违规运输了禁止寄递的“活的动物”。网络平台的过错是,为野生保护的违法交易提供了平台。而卖家违法购买野生保护动物,且养护处置不当,也有责任。所以莹莹的家属可以对其他三家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部分损失。就各种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而言,买家自己过错最大,其次卖家、其次平台、其次运输人。


其三、行政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外,网络平台、快递公司还要被行政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快递公司违规操作,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毒蛇不能交易、运输、宠养是一个社会常识,但本案关关失守,酿成悲剧,何故?利益与无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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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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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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