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有个女当事人(职业是医师),因离婚,与前夫打了多个官司。有个官司是吴法官审理的。女医师不满判决,就去查该法官的家庭地址,还真查到了。于是,女医师把一个外面印着“内有巨款”的红包,装入塑料做的假金条,寄给法官。法官的妻子收到了信件,感到威胁,报警。
警方开始侦查,锁定女医师后,到她家搜索出,还有3个假金条红包(外面印着“黄金万两”),与寄给法官的红包字样、颜色、形状几乎相同。最重要的是,警方采集了女医师的指纹及唾液,与寄给法官的邮票上的DNA相符。
女医师不认罪,说信件不是她寄的,假金条、红包外文具店都有的买,法官收到后也没有啥损害,至于指纹与唾液是强制采证,违法的,而且采集样本后存放多日后检测,可能污染证物,也可能遭移花接木。
合议庭没有采纳女医师的意见,认为强制采集,无须当事人同意,测得出DNA相同,说明样本没有被污染。综合搜出的假金条款式、DNA鉴定,认定信件是女医师寄出,遂以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判其徒刑四个月。
窃以为,这个案子的关键是DNA检测同一,故能认定寄件人。以常识论,法官报警后,侦查机关会与他一起排查可能的嫌疑人,那些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尤其是曾经表达不满的,就会被列入重大嫌犯。然后,最关键是采集DNA,对上了,就破案了,如果对不上,认错了,那破不了案,还要赔偿损失。
再看被告的辩护策略,也有些问题,假如专业评估DNA没法推翻的,那不如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如果真的不是被告寄出的,那也要坚定无罪辩护。不要一方面是无罪(没有寄出),另一方面是罪轻辩护(认为没有造成危害)。这种备位辩护,属于中庸辩法,效果不佳。别人往往会反问一句“你自己认为是无罪,还是有罪的?”难以回答。
最后在法律上,寄信给法官,明显是带着报复性的恐吓,但没有取财,定不了敲诈。这种案件,在大陆地区,可能就是一个治安拘留,即骚扰他人。而在台湾的个人信息保护比较严格,就以此法来判刑了,因为私下获得他人个人信息,并不法使用,是有社会危害性,足以成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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