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梅艳芳的骨灰瓮被盗的新闻,大吃一惊。盗亦有道,世上哪有这样毫无廉耻的盗贼。哎,蟊贼哪来道德?若有道德,则不会去盗了,所以对付他们,只能是重刑处罚或威慑了。
媒体报道,7月18日,有歌迷前往祭拜梅艳芳时,发现存放骨灰的龛位门牌螺丝出现松脱情况,进一步查看后,赫然发现里头的骨灰瓮已不见踪影。歌迷随即通知梅艳芳家人,家人报警,但截至10月10日,骨灰仍下落不明。也就是警方没有破案。
骨灰拿去何用?盗贼大抵是拿来敲诈勒索陵园管理者或者家属的。江苏法院网刊登一个典型的2007年盗窃骨灰案:李某是无业游民。第一次,盗窃县烈士陵园公墓某骨灰,藏匿于阜宁县城老大桥北桥墩上。以告知死者亲属相威胁,勒索陵园负责人2.43万元。所窃骨灰予以归还。第二次,盗窃阜城公墓某骨灰,向公墓负责人徐某敲诈4万元。负责人以先见到被窃骨灰为条件。由于骨灰已遗失,无法归还,致敲诈未遂。第三次,窃走公墓某骨灰。以毁弃骨灰相要挟,向家属敲诈2.43万元。家属支付6700元后,将骨灰归还。案发后,李某李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上述案例中,处罚太轻。盗窃骨灰,本身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践踏公序良俗,让死者与家属不安宁。唐律疏义规定“诸发冢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疏】议曰:礼云:「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见。」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后代圣人易之以棺椁。有发冢者,加役流。注云「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谓开至棺椁,即为发彻。先无尸柩,招魂而葬,但使发彻者,并合加役流。唐朝的量刑起点三年直到死刑。
现代的刑法处理的轻。大陆刑法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三五年。
不仅个案处理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牵连犯处理,即盗窃骨灰是手段,敲诈是目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所以上述案例,定了敲诈勒索罪后,就不处理盗窃骨灰罪了。窃以为,这样的处理是轻纵了不法者,量刑已经轻了,还要根据牵连犯原理,不处罚,不足以威慑盗窃者。建议以后修法,加重刑法,同时此类案件,予以数罪并罚,不按照牵连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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