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新闻场景,一边,“霸王别姬”茶饮店门口排起长队,订单爆单,店员忙得转不过来,一杯接一杯照送不误。另一边,某车行的海报上,“买一送一”四个大字醒目,角落里一行小字:赠品为车模。同样是“买一送一”,一家忙到手软也认账,一家转身就把“一”字的意思换了。
“一”字的解释权,不在商家手里。“买一送一”是商家事先拟定、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反复使用的宣传用语,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街头巷尾的人怎么理解“买一送一”?买一杯送一杯,买一辆送一辆,此一就是彼一。没有人会把“一”理解成“一个模型”。
小字不是护身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严谨地说,小字是“不构成合同内容”,而不是笼统的“无效”。大字承诺赠一,角落小字改成车模,这是用小字把大字的承诺掏空,显然谈不上“合理方式提示”。
如果真有消费者起诉,要求兑现一辆车,法院就应当判决送一辆车。这不是对商家苛刻,而是让“通常理解”落地。公众信赖的是“买一送一”四个字,不是角落里的一行小字。司法的导向要清楚:说话要算数,契约要守信,文字游戏不受保护。今天支持一个小聪明,明天就会有一百个商家学着玩。
最划算的账,商家算反了。茶饮店忙不过来,照样送,赔的是一时的人力,赚的是长久的口碑。车行若想用车模搪塞,省下的是一辆车的成本,丢掉的是公信力。事后改口,更是把一次营销变成一次舆情。与其咬文嚼字地改“一”,不如真送消费者一辆车。这个广告效应,比任何投放都大。商家可以不搞买一送一,但既然搞了,就得认“一”。一就是一,不能事后变成“半个”,更不能变成“一个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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