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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离婚案,传得沸沸扬扬。 

妻子在家中安装监控,称三个月内拍到陌生女子80多次上门,并以此为据,起诉丈夫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两人虽是夫妻,丈夫同样享有隐私权;妻子私自隐匿安装摄像头,具有严重的不法、背俗性,因此对这份证据不予采用。法院最终仍判决离婚。妻子不服,提起上诉。 

妻子的说法是:她在自己家里装监控,拍下丈夫出轨的证据,不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我在自己家装监控,拍下的证据就成了违法证据,那我该怎么证明丈夫对婚姻的不忠?”至于为什么隐匿安装,她说是为了美观,不想破坏家里的装修。“我在自己家安装摄像头,为什么会被定性为严重不法?”

拆开来看,这是两种权利的冲突:一边是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一边是个人的隐私权。妻子想知道丈夫在做什么,有没有背着自己做不法的事。丈夫则认为,卧室起居属于个人隐私,不能被监控。如何平衡法益?这份监控证据采不采纳,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价值取向。 

窃以为,摄像头装在哪里、对准哪里,至关重要。装在卧室、卫生间,与装在客厅、门口,性质不同。同样是拍人,卧室和卫生间可能拍到私密部位,属于高度隐私。本案的摄像头装在卧室电视线路的插线口,拍到了不少陌生女子的面部和走动,但受角度所限,没有拍到私密部位(据媒体报道)。这恰好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可能重叠的灰色地带。

此时,法官的价值取向就格外重要:是隐私权优先,还是知情权优先?保护一方,就意味着另一方让步。一审倾向保护隐私权,认为不能以这种方式取证,今后捉奸的难度就会加大;反之,若倾向保护知情权,卧室里的监控只会越来越多。孰轻孰重,这就是判决背后的逻辑。 

一审法官这样想,二审法官会怎么想?这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二审目前尚未判决。但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判决书的说理都至关重要:争议焦点要摆出来,权衡过程要写清楚,结论才经得起社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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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5220篇文章 1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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