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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8月23日上午,上海虹口“杀妻藏尸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朱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15年12月31日,朱晓东与杨俪萍登记结婚,共同居住。2016年10月17日上午,朱晓东在家因故用手扼住杨俪萍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后,将杨俪萍的尸体藏匿于家中冰柜。2017年2月1日,将其杀害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法院认为,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本案的关健问题是,有自首情节,一般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鼓励后来者,但本案情节特殊,其一、被告人藏尸三个月,每天若无其事掩饰,影响恶劣。其二、被害人家属的立场,不接受经济赔偿以及道歉,要求严惩。故法院未对自首从轻处罚,还是判决死刑。从个案来说,本案判决死刑亦可,但是对自首的不从宽论述,还要严谨。因为自首不从宽,等于鼓励后来者不来投案供述。法律之所以对自首从宽,是从整体司法效率出发,与个案的公平,有时会矛盾,譬如本案即是。所以对自首不从宽要有相当的理由,譬如是案发前策划自首(或者立功),以逃避处罚的,此种违背自首的本意,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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