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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晚,武汉市民祝先生和夏先生,乘坐高铁G505从北京回武汉,二人到餐车去买了两盒盒饭,打开一看,严重发霉变质。祝先生立即投诉,服务员退还了80元餐费(二盒价格,每盒40元),并重新送上了新的套餐,但未被祝先生接受。夏先生则把盒饭吃了一大半,上吐下泻。记者注意到,这种红烧牛肉鸡翅饭是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华洲路分公司生产,电话联系未果。事后,广铁就盒饭发霉变质一事,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广州动车组餐饮公司已于当日对同批次产品全部下架封存,暂停采购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的动车盒饭。
高铁上盒饭价格不菲,还出现霉变,乘客当然不爽。霉变的原因,必须追究,是生产商造成的,还是经营者造成的。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处罚很严厉。前段时间,宁波一个顾客吃了一碗有一根长头发的面条,去打官司,获赔一千元。本案也一样,高铁提供不合卫生标准的盒饭,也要赔偿一千元。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个索赔前提条件是“明知”食品不达标还销售。众所周知,盒饭有保质期的,且肉眼可辨食品是非发霉,此时还出卖,是“明知”,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铁路内部要细查,并与生产商去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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