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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江西新余,新余至良山方向的经开大道发生一起人员伤亡交通事故。一小车打开天窗后,13岁男孩大半个身体伸出车外,直接与路上的限高杆发生碰撞身亡。

视频显示,肇事车辆一直向前开,经过限高杆时,继续驾驶,小孩头部撞上限高杆身亡,惨不忍睹。本起事故是三个原因造成的:其一是司机失职,面对限高杆,明知小孩站在天窗,未减速、停车,或者让小孩坐回车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二、限高杆的设置或有问题,也未事先警告前方有限高杆。限高杆设置若有过错,也应担责。其三、小孩监护人与小孩亦有过错。未成年人站立天窗有危险,监护人应该管教(如果在场),小孩亦应自知危险,不可站立。本案应该根据原因力,来确定事故责任。

但是,查阅法律,对限高杆的设置,并无针对性规定,是法律空白。现有的规定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3.6.1条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根据上述规定,限高杆属于交通标志,应由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后设置(但法律没规定审批程序),并且应该提前警告,告知来车前面有限速杆。如果违法设置,须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一查,因限高杆造成交通事故伤亡多矣。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尽快做出统一规定,规定限高杆的设置程序以及限高杆的高度、警告提示等,以避免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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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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