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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反映,贵州省遵义市一家装修公司因员工未完成业绩受到领导的变态体罚,最开始是吃芥末、下蹲,后来发展到剃光头、用皮带抽打、吃虫子、喝尿。经初步核查,该公司为完成销售指标,确实存在侮辱体罚员工等行为。网上视频曝出的是皮鞭殴打和喝尿体罚。113日,遵义警方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郭某、蔡某、黄某分别处以治安拘留10日、10日、5日处罚。

 

用人单位应该爱护员工,不得体罚员工,是个社会常识。法律也有明文规定,譬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所以,员工一旦被侮辱、或体罚,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报警。之后,可以以公司违法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给予劳动补偿。

 

就本案来说,贵州警方处罚正确,对违法者予以处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就具体处罚的法律而言,本案存在两个特点:第一、有数个违法行为,有侮辱、有体罚、有殴打等,应该分别处罚,合并执行。第二、还存在一个行为两种结果的现象,即想象竞合。譬如在大庭广众下的鞭打,既是侮辱人格行为,也是殴打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法条,应择一从重处罚。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对于侮辱与殴打行为的处罚,差不多重,但关于“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罚最重,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从视频上看,似乎存在一次殴打多人的情况,如果查实,应以殴打为由,予以拘留十日以上。

 

综上可知,体罚式侮辱,譬如鞭打、喝尿等,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条的想象竞合,应选择一个处罚最重的法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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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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