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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一案,颇为滑稽。1027日晚,汉川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刘传明,与朋友聚会后尿急,到旁边公厕小便,因公厕封闭不能入,准备在附近餐馆对面小巷小便时,被保安发现,发生争吵。视频显示,刘在餐馆内大声吵闹,要求别人向其道歉。保安李师傅称我就是个友情提示,也没有打,也没有骂,为什么要赔礼道歉。事后,刘被治安拘留7日,行政撤职。

 

不能随地大小便,是常识,何况是官员?所以,舆论一出,刘某应声而倒,盖损坏了官员形象也。

 

但是,事实如何,新闻报道语焉不详。第一、最后,刘某在小巷里小便了否?如果已小便,该报道出来,如果没有小便,后来怎么憋得住去吵架呢?难道是在别处小便?消息收尾不接。第二、刘某被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因为随地小便,还是争吵?关健的法律问题,未被披露。

 

查《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无对随地小便的处罚,只有对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处罚。台湾的《维护社会秩序法》也一样,没有对随地大小便的处罚,只有对任意裸体妨害善良风俗的处罚。因尿急而裸露,出于不得已,并无猥亵之意,难谓违法。香港的《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倒是有任何人不得在街上大小便的规定。

 

所以,如果本案是因为官员随地大小便被处罚,大概是全国首例案件了。如果不是因为随地大小便处罚,则估计是因官员去无理吵架被处罚,被定为扰乱秩序的寻衅滋事了。从官方的通稿来看,定性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看不出具体是违法哪一条。整个事情也就这样糊里糊涂,不了了之。

 

一个法律新闻,连一个法条也没有,说明这个事情处理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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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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