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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一个当事人来咨询:他的车子正常行驶时被交警暂扣,误了行程。被扣时,交警告知因该车辆多次违章,未去处理,故予以扣押。而之前,他没有接到过去违章处理的通知。
查相关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再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由上可知,暂扣车辆是行政强制措施,浙江的规定缺失事先通知环节,而广东既规定违章次数,又规定事先通知无效后再扣车,程序合理。对于因违章扣车,应事先通知为宜,以给车主申辩机会。仓促扣除,突然执法,不符合比例原则。或曰,作为车主,应该去查看自己是否有违章记录。但此是道德要求,而非法律要求,市民没有义务去查自己是否违法,如同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故浙江的地方性规定,有完善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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