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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11月21日,一段“因踢猥亵男被罚200元”的视频引发关注:深圳一饭店店主在与他人合力救出被猥亵女士后,伸脚踢涉事男子。被害女士认为,饭店老板行为属“见义勇为”,应被奖励。深圳警方认为,饭店老板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最终对其处以罚款200元。
事情缘于,11月15日晚11点多,占女士和家人到当地一家火锅店吃夜宵。刚点完餐,一名赤裸上身的陌生男子突然将其抱住,扑倒后进行猥亵。“他用双腿紧紧夹住我,一只手掐住我脖子,一只手捂住我的嘴巴。”占女士回忆道,当时自己被紧紧勒住几乎窒息,饭店老板看到后,立即和其他人一起制止该男子,将她救出。“那个男的力气出奇得大,如果不是他出手相救,我可能非常危险。”,“那个男的被大家控制后还一直盯着我看,饭店老板踢他一脚,是为了防止更坏的情况发生。”
这个事件,事实清楚。赤膊男当众猥亵吃饭的占女士,饭店老板与他人见义勇为,将猥亵男制服。之后,还踢了猥亵男一脚。于是警方各打五十大板,对双方予以处罚。窃以为,在当时情况下,再踢猥亵男一脚,属于人之常情,一是防止其再犯,二亦是泄旁人正义之愤,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见义勇为的余波,被见义勇为吸收,情节轻微,不应处罚。警方的处罚,过于机械。一言概之,对见义勇为要包容,要不能要求其如神一样,要出手就出手,要停止就停止,那是圣人要求,而不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苛刻要求见义勇为的后果就是,没人愿意去做好事了,因为多做多错,稍有纰漏,还会被追责,何必呢。显然这也不是法律的本意,法律应该来自常识归于常识,对于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的轻微过错,应该包容,不予追究;对于见义勇为中的有重大过错的,造成损害结果的,才予以处罚。这才符合事理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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