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警情通报:在2019年1月12日15时许,乘客张某(女,30岁,家住大祥区西湖南路某小区)搭乘17路公交车至邵阳市宝庆中路段。因本人未及时下车错过站点,张某要求司机中途停车遭拒,遂取出随身携带的保温杯,将杯中热水泼洒在司机手上,致司机手部烫伤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车上一名乘客眼部撞伤。目前,张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大祥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人性太自私,为了一站路,而泼热水于司机,视公交车上乘客以及车外道路安全不顾,终于惹祸,造成车辆失控,被刑事拘留,可谓咎由自取。人性又太无畏,这么一个泼热水的行为,可能坐上三年牢,且不能缓刑。也就在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且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这一泼热水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民事赔偿,赔偿车辆损失以及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等,故勿以恶小而为之。少点自私,多点公益之心,就不至于如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