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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作者吴恺在他的微信公众号上写文章披露缅北电信诈骗,被诈骗主脑记恨。主脑通过一个网名少校的人,在“纸飞机”App 发布雇凶劫持广告。赵冰等人见财起意,与少校联络后,纠集多人,冒充警察,把在广东惠州的吴恺劫持到江西赣州,逼问吴恺信息的来源,删除他的公众号文章。最后把吴恺殴打致伤,抛弃在荒山野岭之中,吴恺死去。 

这是一个情节相当恶劣的案件。吴恺是一个民间反诈义士,位卑不忘国,做的是正义的事。而在海外的电信诈骗犯,居然雇凶劫持,绑架以后,私设公堂,逼问无果后,伤人并抛弃山中致死。案发后,也就是动手的几个小喽啰被抓,而主谋和少校居然没有破案。

社会的安全感何在?一个普通的公民,居然在国内被人买凶而死。这样的案件,整整两年内没有消息暴露。真的是呜呼悲哉。最重要的是,这几个小喽啰的处罚也不重,就主犯赵冰被判死缓,第二被告判刑才 8 年。其他也就是一些有期徒刑。真正的雇主逍遥法外,司法无能。犯我大汉者,虽远必诛呢? 

仔细读广州高院的关于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发现这个案件判得轻的原因是因为罪名轻。该案一审二审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但这两个罪名是有疑问的。第一为什么不定绑架罪?赵冰等人冒充警察,把吴恺劫持出去,然后逼问消息,不从的就伤害。从民间来看,这不是典型的绑架行为吗?但为什么没定绑架罪?可能是因为绑架罪的条文规定,绑架是为了勒索财产或作为人质。赵冰没有向吴恺家人勒索财产,所以没有定绑架罪。绑架罪这个条文过于局限了。是不是可以扩大解释一下,劫持他人,实施不法行为后,造成死亡后果严重的,也定绑架罪。第二,为什么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刚开始的时候,几个被告为了拿赏金逼问消息,对吴恺拳打脚踢,是故意伤害。但在吴恺受伤后。把他抛在荒山野岭,任其死亡,这个时候是不是主观故意已经转变放任死亡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了。上面两个问题,也是社会最大的疑点,需要司法机关详细论理解释的地方。 

为什么构成 A 而不构成 B?要详细论证才能让社会信服。既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又要做到罪刑相适应。至少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观感来看,这样一个恶劣的案件,仅仅判了一个死缓和有期徒刑,显然是不足以震慑的。也是不足以防止有钱人绑架公民并把他致死的。《唐律疏议》就规定了,雇凶杀人与自己杀人同。就本案的定性而言,就算那个少校以及雇主被抓,恐怕也判不了死刑了,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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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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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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