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一个现代鲁提辖被审判的视频。原来,一乘客在北京到天津的动车上霸座,买了二等无座票,却坐在一等座上。乘务员去劝离,无果。此时,同车厢邻座的一个小伙李某,看不惯这种行为,就起来打了该霸座乘客一耳光,一脚,还两拳打伤了眼睛致轻伤。事后,这个平时喜欢看水浒的李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赔偿六万多,还被判拘役4个月。
窃以为,李某打人固然不对,但也有见义勇为,维护车厢秩序的一方面,何况被害人过错在先,所以李某赔钱后,在刑事上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处罚。而判拘役,是太重了。换言之,打人违法,情节不重,事出有因,从宽处罚。
这个案件是在天津法院审判的,如果在浙江法院审判,则很可能就从宽了。且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依法撤销案件,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一)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具有防卫性质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
(四)其他适用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按照浙江的规定,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因琐碎发生纠纷的,以及有见义勇为性质的,是可以从宽处罚到不起诉的。浙江的规定更人性化,也有利于化解霸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