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山市的许某反映,他一年多前在京东平台上购买的一款速效救心丹为是“政策性假药”,“和电影我不是药神那个有相似”,“鉴定是按假药论处”。后续维权中,许某被京东告知只能进行退款,无法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京东工作人员称,“经核实商家所售商品在境外有合法资质、品牌,目前店铺已经关店,考虑顾客购物体验,将优先为客户办理退款。”有律师认为“虽在国内未获得相关许可,但倘若在国外确实是正品的,对于此类商品,不能轻易以假货论定”。
本案如战国名家的“白马非马”、“假药非药”,争议不休。事实上,这个是出售境外的真药,只是未经批准进口而已。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所以,这是实际上的真药,法律上的假药,该如何处罚?窃以为,处罚一个违法行为,要符合比例原则,即违法行为与处罚程度相当,就本案而言,京东出卖海外真药,社会危害性远比出售实际的假药要小。所以,根据常识,以违规出售真药处罚为宜。而这个举报人,则是得了便宜还卖乖,不厚道。真正需要修改的是对假药的定义,使得名实相符。对于出售海外真药,应定为“出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以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