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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日,福建省武平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案件,据检察机关指控,妻子为帮助涉嫌职务犯罪的丈夫王某获取检举立功的线索,竟花钱请人承担非法持枪的法律责任,并托人购买鸟铳藏于其家中,然后将消息传给关在看守所的王某,由王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此人私藏枪支。事败后,王某妻子等被指控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案。
此案甚奇,第一、为了给被告人王某减刑,王妻不惜与人合谋,制造假案,而他人为了钱,也竟然冒着坐牢风险,而自愿持枪犯罪。可谓胆大包天,利欲昏心。其实,这么大的工程是很容易暴露的,还是不作为宜。还有那个传消息到看守所的,亦是共犯,是制造假立功的重要一环,亦是要被追诉。第二、更要反思立功制度。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当事人自己犯罪,为何检举别人,就能减轻自身的罪行呢?此制度,岂非是鼓励告密,以他人为垫脚石乎。立功制度,虽然有助于查办案件,但是破坏社会基本人伦,亦是得不偿失。古今中外,都无此制度。就算是老谋深算的唐律疏义,所谓的“立功”也是对同案人的检举,而不包括案外人。正是有立功制度的导向,所以也有本案的假立功,呜呼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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