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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熊建明代表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目前,刑法对于贪污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在定罪量刑标准上不一致。在定罪方面,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在量刑方面,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公职人员“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熊建明代表认为,民营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职务侵占犯罪屡屡发生,无法起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为此,熊建明代表建议,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公私财产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按,这位代表,从其朴素的社会观念处罚,认为统一定罪量刑(其实是加大打击名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罪的力度)是保护公私财产平等。这是走入误区而不自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两元化,是因为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前者是官员利用公权力,监守自盗,故罪上加罪,而后者是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单位财产。造成的同样的财产损失,因为是公权力作案,危害大,而加重处罚。如果两者标准统一,则官民没有区别,则不是放纵了官员作案惩罚,就是加重了平民作案惩罚,反而不公平。官民职权本不平等,岂可要求惩罚平等!

另外,法律的威严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而不是严酷性。如果违法必究,则无人敢犯,如果违法不被追究,则再重处罚也没用。所以,这个提案,貌似正确,其实不对,但从中还是可以看到执法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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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14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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