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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为由,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其释放。王某与李某系上海一家餐厅的送餐员,两人因送外卖产生纠纷,在餐厅厨房外的过道处发生争执。李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头部,王某被李某推打至厨房内,顺手拿起一把菜刀向李某头部和肩部击打。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注意到,王某曾在2011年因脑出血做过手术,左侧头部有10公分头皮未长头发。监控视频显示,人高马大的李某主动攻击在先,且每一拳均直接攻击王某的头部,身材弱小的王某开始时处处躲避并未还手,因头部多次被击打而撞至墙壁,被逼退至厨房后顺手拿起菜刀反击。整个过程李某连续击打王某头部6下,耗时6秒钟,随后王某使用菜刀击打被害人4下,耗时3秒钟。王某在使用菜刀时,有刀面拍打,也有刀刃砍打。
检察官分析认为,王某因头部曾做过手术,属于特殊体质,头部连续多次受到殴打,损害后果难以预料,自感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即拿起随身能抓到的厨房菜刀作为自卫工具,以增强防卫能力。当李某抓住王某的手并停止侵害行为后,王某也即刻停手,其使用刀具的整个过程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的主观动机明显。双方实力相差悬殊,王某借助随手获得的刀具,在手段强度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措施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客观上也未造成重大损害,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该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窃以为,本案定性正当防卫正确。两个人因业务争执,李某占着人高马大,欺负小个子王某,属于故意伤害在先。王某头部被击打,躲无可躲,拿起菜刀反击,亦是常情。检察官的分析比较细致,从行为推定主观,譬如王某头部曾经手术未痊愈,使用菜刀反击的时间、部位,当止则止,且造成对方伤害不重,故认定是出于自卫,并未过当。此类案件,最需要的区别是自卫为目的,还是互殴为目的,前者是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后者目的在于攻击伤害别人。这还需要看案件的起因,综合判断。近来,检察系统多次认定正当防卫案件,激活给睡眠条款,鼓励了公民的自卫与见义勇为,方向正确,但是案情千差万别,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也要不断总结类型化,使得认定符合社会常识,并防止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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