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赵本山女徒弟,本山传媒演员赵丹(艺名“胖丫”),因卖自制的减肥中药,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刑三年。判决书显示:赵丹伙同郭静、王某及其丈夫谷某,在未经取得药品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映客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向全国多省市地区的购买者邮寄发货。经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赵丹供述称,2016年我在映客做直播时很多观众问我怎么瘦下来的,我说是吃了减肥药,他们就问我在哪儿买,我让他们进直播去咨询郭静和王某。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所以,自制中药,若无疗效,甚至还有毒害副作用的,在法律是假药。销售此种中药牟利的,涉嫌销售假药罪。胖丫是小有名气的演员,但法律意识缺乏,推广名不副实的减肥中药,名气反而害了自己。
而在映客直播时,推荐减肥药,也是违反《广告法》的。《广告法》第16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故代言药品是不可以的,何况还是自制的、质量没有保证的中药?销售出去的药一旦出了事情,消费者来投诉,就马上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另外,直播平台未尽审查义务,使得胖丫减肥药的违法广告得以成功,也是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约定利润分成,还涉嫌共犯。假如直播平台熟悉、敬畏法律,即时阻止胖丫的药品广告,则胖丫也不至于身陷囹圄了。此案教训深刻,直播平台与演员须有法律修养,尤其是代言广告、销售产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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