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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狗取名为“城管”也不行?

今天一则新闻:阜阳男子班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城管”、“协管”,被当地公安定为“寻衅滋事”,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班某是1988年生,主要收入来源养狗卖狗。他表示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被传后,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难道有给狗取名的法律规定吗?没有。有人认为,给狗取名“城管”“协管”,有冒犯城管职业之嫌。但这个“冒犯”,也是取名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城管认为该取名有侮辱性、侵犯其名誉,亦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裁决是否侵犯名誉权。而事实上,一个职业是没有名誉权的,名誉权一般是针对特定自然人的。

但是,“寻衅滋事”的执法就厉害了,包罗万象,无所不包。到底啥是寻衅滋事,执法者说了算。先看法律规定,《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那么何谓“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没有法律解释。于是实践中,就由执法机关说了算。很多案件是冒犯了公权力机关,而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的,专治各种不服。从网上搜索被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看,五花八门,至少有几十种。一个法条居然能管几十种行为,确实是一个奇迹,但也说明这个定性太模糊了,太宽泛了,任意解释,容易滥权,公民也不知道行为的界限所在。

其实,刑法也有寻衅滋事罪,但其行为只有四项,即”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以,从法理上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应该解释为“公共场所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而不宜扩大解释为各种其他行为,就如本案给狗取个名字而已,虽然不雅,但也不至于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要简单、清晰,就如杜预所言“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寻衅滋事过于宽泛,使得法威不可测,违背了现代法律的确定性原则,应该予以修改,明明白白告知社会,那些行为是违法的,那些行为是合法的,而不能含含糊糊规定条文,事后再来追究,那样会滥法,使得法律失去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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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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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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