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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一中邓世平老师被害,埋尸于跑道下面,全国震惊,但原校长黄炳松,昨天上午还笃悠悠回答记者“在买菜,自由并未受限”。昨天下午,湖南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DNA检验鉴定,确认新晃一中操场挖出的尸骸为邓世平。新晃县纪委监委对黄炳松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时,邓世平失踪案相关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经审讯,杜少平及其团伙成员罗某某、高某某供认其杀害邓世平及埋尸的犯罪事实。杜少平是黄炳松的外甥,也是操场工程的包工头,彼时邓世平是监工。

此案,杜少平等涉嫌故意杀人罪。黄炳松是否涉案,还有待于调查。如果是同谋,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同谋,而是事后知情,帮助外甥杜少平掩盖罪证,则涉嫌包庇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包庇罪是作假证明,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毁灭证据,两罪有交集,但侧重点不同。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本案案发距作案已经16年了,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还在,而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追诉时效都已过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当年承办该案的相关人员涉嫌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也因追诉时效已过,而不被追诉。

查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再查相关罪名: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长追诉时效15年。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最长追诉时效5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长追诉时效15年。

一般情况下,以上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再追究。

最后看,有无时效的延长、中断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以,若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最终要看被害人家属当初是否有明确的控告(即邓世平家属当时的控告内容,控告对象),以及相关人员在邓世平案后,是否还有其他犯罪行为,从而中断追诉时效。目前看来,要把这帮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有点悬。没想到,沉冤越久,犯罪分子越是容易逃脱,法律亦是有漏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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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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