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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上午,香港影星任达华在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出席“居然之家”中山店开业典礼时,被一男子用刀捅伤,造成右腹部有一宽2厘米、深3厘米伤口(未伤及脏器),右手四指划伤。网上视频显示:在嘉宾上台环节,一个穿黑背心的男子,径直从观众席走向舞台,右手持刀,直捅任达华。任猝手不及,被刺中,向后躲避,男子则继续追着猛刺。后被反应过来的工作人员制服。
经初步调查,该男子存在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俗称“妄想症”)。《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该男子选择上台时机很巧,目标明确,攻击力强,看上去不像精神病发作。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一步调查认定。
袭击事件,影响恶劣。一方面伤害了任达华,另一方面也破坏了社会安全感。香港影星以其良好的演技与职业道德,在内地一直受欢迎,之前从没出现过被凶器袭击事件,任达华是第一起。而且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引起海内外关注。对此,主办方要深刻检讨现场保安制度,要有管控、有预案、有应急处置。
在刑法上,男子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两罪的区分是,故意伤害罪要造成轻伤以上,且伤害对象特定;寻衅滋事罪是造成轻伤或轻微伤(情节恶劣),伤害对象不特定,且扰乱社会秩序。从媒体报道看,任达华腹壁贯穿,应该已构成轻伤,故定故意伤害罪为宜。
在民法上,男子(或其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办方安全保障不力,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根据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顺便说下凶器问题。行凶案件中,若是有人递刀给行凶人,则递刀者是共犯。若刀是买来的、偷来的,则卖家或财主,没有法律责任,因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但也有认为卖家有法律责任的奇葩判决。譬如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5民终377号(该案是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一审认为:“毛某在地王购物广场处偷拿两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后,从地王购物广场步步高超市进口处离开,并未受到地王购物广场工作人员的阻拦,地王购物广场存在管理不到位。后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将胡某、赵某之女砍死,地王购物广场疏于管理,导致毛某偷拿菜刀作为作案工具,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地王购物广场应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审认为:“地王购物广场作为一家大型商场步步高超市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本应对其经营场所的防盗和商品安全有一套完善且规整的防控措施和管理制度,却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两把)被毛某盗出而未发现,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
显然该案一审、二审都无端扩大了因果关系。按此逻辑,则责任无穷无尽矣。其实,卖刀或刀被窃,与用刀去杀人,是两回事,没有必然的联系,问题在于人不在于刀。
果然,该案后来再审,卖家的责任被撤销。(2018)赣05民再3号再审认为:“即便步步高新余广场在进口处安排有值班人员或采取其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更不能预知被盗菜刀用作杀人凶器,故步步高新余广场在进口处没有安排值班人员、未发现毛丽华偷盗菜刀与胡某被侵权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分析,步步高新余广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及本院原审判决步步高新余广场承担49408元的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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