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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为拆迁补偿,2019年3月份,浙江丽水莲都区一大家子(表兄妹、亲兄弟等的11名成员),先后结婚、离婚高达23次。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报案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石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利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嫌疑”。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石某宝、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石某琴、孙某英、刘某成等7人取保候审。办案民警表示,他们的行为涉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结婚离婚,达到迁移户籍的目的,以此谋取非法占有征收补偿利益的非法目的,构成诈骗罪。
 
按,本案当事人不顾人伦,亲戚之间多次结婚离婚,意图多分拆迁款,乃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之目的,故涉案拆迁款可以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为由,不给分配,已经分配的可以追缴回来。但以刑法的诈骗罪去追究,则亦是简单粗暴。这种重刑威慑,会让刑法贬值。事实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当事人的结婚离婚,都经过法定程序,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故难谓构成诈骗。其实质是钻了法律空子,以合法的结婚离婚方式,去多占拆迁款,属于不当得利。故此类案件,以民事纠纷处理即是,而不能以违反罪刑法定的方式去刑事制裁。
 
再查裁判文书网上的,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3刑终537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邹玉英、谢明利(邹玉英之子)得知拆迁补偿方案后,采取与他人结婚、与原配离婚再与他人结婚但不共同生活的“假结婚”方式,增加安置补偿人数,骗取征地拆迁款。” 原审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明利、邹玉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征地拆迁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此案上诉,二审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见司法实践中,已有认定假结婚骗取拆迁款为诈骗罪的实例。
 
法律上的争议之处是,经过民政局的结婚离婚,法院可否认定为假结婚?司法能否直接否定经过正当程序的行政行为?司法权是否侵犯行政权?尚待厘清。窃以为,刑法还是要有谦抑性,民事、行政法律能解决的,不必刑法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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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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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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