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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杭州某小区一名猫主人悬赏万元寻猫。一名业主妞妞妈提供关键线索,称有猫在自家的空调室外机上。当日下午,猫主人成功将猫咪从空调外机救下。但猫主人拒绝支付赏金,并制作虚假转账记录,称已经将赏金支付给其他线索提供者。9月23日,猫主人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承认转账图确系造假,并已在业主群内表达了歉意,希望事情尽快平息。9月23日,妞妞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她不会接受赏金,但希望猫主人能够向其道歉。
按,寻人启事或寻猫启示之类,如果明确写清楚给予报酬,而对方又是完成特定行为的,譬如提供线索或者找到失踪的人物,则双方形成悬赏合同关系,悬赏人应该支付报酬给行为人。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处的52条,是指因违法而无效的悬赏广告。一般的寻人寻物启事,都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本案的妞妞妈有权利要求猫主人支付悬赏金一万元。猫主人应该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不能反悔,否则会侵犯行为人的信赖利益。当然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悬赏金过高的情况。如果全额支付了,悬赏人生活会受到影响,故双方可以协商一下实际支付金额。至于法院能否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悬赏金,则尚无法律规定。窃以为,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该全额支付,例外情况下可以降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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