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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曝光了一段那英踹人的视频。在澳门一家购物中心,一位年轻女子边嚼着口香糖,边走在那英的前面拍摄自己和她同框的视频,笑容得意,而走在她身后那英神情不悦,随后飞踹了她一脚,还说道别拍我

 

这个事件,可谓“半斤对八两”,即飞腿对偷拍。在法律上,明星的隐私权、肖像权是比普通少,容忍义务高,但也不等于没有隐私权、肖像权。本案粉丝在明星前面,偶尔以手机前摄像头的形式合影,本无问题,但一直偷拍,且明星警告后,还继续摄影,则涉嫌侵权。所以,粉丝是有小过错在先,而明星则是防卫不当,犯了大过错。明星本应该以语言劝阻粉丝或者避开,而不可以踹人。踹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故意伤害行为,是要被法律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事件,被害人亦有过错,根据内地法律,双方和解的可以不罚,否则可以罚款处罚(情节轻微)。不过,实际行为发生地在澳门,故应该按照澳门法律的予以处理,内地没有管辖权。估计,现在当事人都已经回到内地,故也不了了之了。

 

成名不容易,毁名却简单。明星要注重自我修养,粉丝追星亦要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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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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