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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对雇凶杀人有专门的规定。其第256条规定:“谋诸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疏】议曰:「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藉,始得杀之,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雇人杀者,亦同」,谓造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对于谋杀,造意者(出谋杀主意的)是首要分子,对于被雇佣杀人且对杀人起实际作用的,也按杀人犯处置,对于被雇但没去作案的,比去作案的减一等处罚。

 

20191017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层层转包的雇凶杀人案进行终审宣判。该案因经济纠纷,雇凶者到最后一个执行者,中间“转包”5次,价格从200万元缩至10万元。最后一个被雇佣者不满价格,与暗杀目标配合“演戏”骗取酬金。

 

法院认定:201310月,覃佑辉因担心其投资的公司亏损,遂指使奚广安雇用杀手去杀害魏某。奚广安找到莫天祥操办。覃佑辉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奚广安,作为杀人酬金,奚广安后将100万元交给莫天祥。当月,莫天祥雇用杨康生去操办杀害魏某一事,交给杨康生27万元。杨康生后找到杨广生去雇凶,将20万元交给他。杨广生又雇用凌显四去实施杀害魏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10万元。凌显四答应,杨广生便将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之。事后,凌显四反悔,放弃杀害魏某。

 

20144月,凌显四通过留字条联系上魏某,告知了有人出资10万元要将其杀害,并让魏某配合照了一张手被反绑的照片,拟向上家交差。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覃佑辉徒刑五年、奚广安三年六个月、杨康生和杨广生三年三个月、莫天祥三年、凌显四二年七个月。

 

此案的审判一波三折。第一次一审时,全被判无罪,检察院抗诉后,案件发回重审,但重审之后,还是判决无罪。检察院再次抗诉,直到此次全被判决有罪。即使如此,案情也离奇。这个层层转包的杀人工程,与豆腐渣工程无异,所不同的,正因为没有契约精神的转包,让被害人苟活保住小命,亦是一奇。

 

最有意思的是最后一个被告人,其答应杀人,已经犯法,但之后犯意改变,觉得杀人不划算,不如搞点钱,于是找被害人合作,骗取杀人酬金,则此时杀人行为已经中止,而诈骗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所以对该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犯比杀人犯更确切。而其他的转包者,转包杀人工程而收取中介费,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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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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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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