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山东村民在上山采蘑菇时,听到传来的婴儿哭声。循着声音,发现一个婴儿被埋在莱芜区与新泰市交界的荒山地带。村民赶忙将婴儿解救出来,并报警。婴儿身体并无大恙,后经治疗,已经出院。媒体报道后,婴儿的爷爷主动到新泰市羊流派出所投案,称被埋的男婴是他的孙子,是双胞胎之中的老二。出生时患有多种疾病,家人觉得孩子救不活决定放弃治疗。刘某便将孩子埋了。后来看到新闻报道说“孩子活了”,便来投案。警方已经将刘某刑事拘留。
这个事件发生在现代,却如童话故事一般的残忍。若干年后,死里逃生的小孙子长大,该会如何对待家人?但愿大难之后有大福,平安一生。这个刘某,是当地镇民政办主任,是个干部。观其供述,实在是不靠谱。小孩还会哭,何以误认为已经死亡?不可信也。
法律上,将婴儿活埋,涉嫌故意杀人罪,因被救活,故是未遂。刘某与婴儿是祖孙关系,是大家庭成员,本该照顾好小孙子。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把婴儿活埋在荒山,若无人发现,必定死亡,所以刘某实施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遗弃罪的本质是嫌弃、不愿意抚养,譬如把婴儿放在居民区、等待被路人的发现等,并没有剥夺生命的故意。两罪之前的区分并不难。
该案不可能一个实施的,刘某的家人也卷入。如果家人知情并协助刘某活埋,则属于故意杀人的共犯,如果家人知情,虽未协助,但也没有反对,放任后果的发生,也涉嫌间接故意的杀人。唯有不知情或知情后反对无效的不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