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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日,湖北汉川市人民法院分水法庭庭长胡敬中,因涉嫌窝藏通缉犯(驾驶警车帮助妻弟雷国光隐匿并购买电话卡供其使用”)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日改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取保候审最长为1年,如果没有续保则满一年后自动解除,此时胡敬中的身份仍然是犯罪嫌疑人,只是没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已),胡敬中回法院继续参与案件审理近百件。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胡敬中作为法庭合议庭成员,名字出现在汉川市法院发布的近百份裁判文书中。而在2018年8月,胡敬中已被检方向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胡敬中因犯窝藏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胡敬中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位“无比敬业”“戴罪立功”的胡法官,在自己被侦查(公安阶段)、被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被审判期间(法院阶段)期间,他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法官的双重身份一直在审判案件。这样被“无罪推定”的嫌疑犯法官,可谓史无前例,但愿后无来者。不知道所审判的案件质量如何,法律上又是否有效?这是一个法律漏洞。胡敬中所办理的案件,应该都要倒查一遍,看看有无问题,有则改之,无则侥幸。
根据《法官法》,一方面,胡敬中在被依法免职或者停职之前,他还是法官,可以依法履行职务。另一方面,《法官法》要求法官品行良好,胡敬中被指控犯罪,品行已经被玷污,已经实质上不具备法官履职条件,所以此时应该是依法暂时停止其职务,或者其本人主动回避审判活动。但是汉川市监察委以及汉川法院领导失职,没有对胡敬中发起调查处理,胡敬中也不申请回避,于是出现了被告人审判被告人的荒唐一幕。谁之过?监察系统失职之过也。承办案件的单位未予以过问,加以提醒,亦是失职。法院领导,居然如此护短,让犯罪嫌疑人办案,真不知是没有法律修养,还是知法犯法?
《法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但是违法的法官,如果没有被停止履行职务,其所办理的案件是否合法?并无相关的法律后果规定。同理,如果行政人员被指控犯罪期间继续履行行政职务,该行政行为是否有效?此不仅是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更关是关乎当事人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窃以为,在没有被免职以及停止职务之前,法官所审判的案件或者行政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上还是有效的,但是鉴于其特殊身份,其违法履行职务的可能性很高,所以要全面倒查,从证据与法律适用来对照,符合法律的,继续有效,不符合法律的则要重审或者依法撤销其行政行为。对此,法律也该有专门的规定,补其漏洞,而不是事后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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