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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阳春某小区,一位62岁的业主,因电梯被物业关停,不得已从1楼爬楼回家。到9楼时,突发心脏病,倒地不起。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因无电梯,束手无策,最终老人去世。老人竟然死在家门口,呜呼哀哉。据悉,电梯关停,是因为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而老人家属表示,她家并没有拖欠物业费,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涉及一个重要权利界限,即业主欠费时,物业是否有权关停电梯?按,在法律上,电梯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委托物业管理,物业须再委托电梯公司维修保养,并自行承担电梯内保洁工作。电梯公司收取的维保费用,来自业主缴费。所以电梯的运行,是靠费用维持的。业主(包括部分业主)拖欠费用,物业能否关停电梯,要具体分析:(1)电梯是日常所需,在不具有紧迫性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关停,以此要挟业主缴费,譬如部分业主拖欠少量费用,并未实质性影响电梯公司的维保费用,此时物业公司可先垫付部分费用,事后再向欠费业主催讨。如果因为拖欠少量费用就关停,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不符合合同履行的对价关系,物业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2)如是全体或多数业主长期拖欠费用,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去垫付费用,此时物业可以关停电梯,作为合同履行的抗辩,造成的后果由拖欠费用的业主承担。换言之,物业可否关停电梯,须考察个案具体关系,以此确定物业公司是违约还是履行抗辩。前者要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无法律责任。

 

就本案的赔偿责任而言,首先要确定物业公司关停电梯的正当性,违约关停的,导致老人爬楼猝死,并影响救援,物业公司要承担主要责任,老人自身身体原因承担次要责任。正当关停的,因老人家是按期付费的,物业与拖欠费用的业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此时物业对已缴费的业主仍旧违约(因不得已关停,违约责任不重,但义务还在),同时物业与其他欠费业主对于死者构成共同侵权(符合侵权三要件,有过错,有损失,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电梯是特种设备,管理要全面。鉴于此类事件频发,建议相关部门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关停的条件,唯存在紧迫性的情况下,才可以关停。欠费关停的,须考察欠费的金额、比例、欠费时间、有无催讨等要素,平衡物业与业主的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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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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