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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原《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嫖教废除,双手赞成,但废除嫖教,是因嫖教规定本身有缺陷,而不是说不惩罚卖淫嫖娼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继续有效,即“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有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故君子慎独,洁身自好。

 

废除嫖教的原因,如废除劳教、废除收容遣送的制度一样,是因为缺乏正当程序,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可以单方面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六个月至二年。这个相当于未经审判,就判处有期徒刑了,不公平,也容易出现错误。所以废除嫖教,是一大法治进步,限制警权,尊重法院,尤其是重视正当程序。同理,今后还要改革当事人的羁押制度,公安刑事拘留的自捉自放,改为由法院来决定。换言之,公民的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要通过法院的三方会审来决定,而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单方面来决定,要给以当事人充分申辩的机会。

 

羁押制度的改革的是相当重要的,涉及刑事无罪推定的理念,以及保释制度的配套。试想,当事人涉嫌犯罪,关进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时的认罪认罚,有多少的真实意思?羁押实质上是侦讯手段以及认罪认罚的筹码。在没有律师充分辩护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是危险的,会造成无罪的认罪、有罪的反而轻纵。目前是刑事辩护全覆盖,法援律师是辩护主流,但法律援助律师的质量堪忧,往往是客套客串辩护,动辄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形如第二公诉人,失去真正辩护的初衷。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扩大取保候审,减少羁押(只对重罪重犯、串供逃跑、继续再犯等可能行为的予以羁押),而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经过与律师的磋商,认罪认罚是相对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嫖教劳教虽然废除了,但还要防止阴魂不散。现在刑法的寻衅滋事罪,就有无限扩张的趋势。此罪太神奇,各种五花八门的行为都可以兜底为犯罪,就如一白遮百丑、一罪抵百罪,其实这是严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应该严格界定寻衅滋事的内涵与外延,从严解释,不得随意扩大,否则有劳教借尸还魂之虞。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司法理念问题,还是在有罪推定,执法者无论如何要找个罪来治治当事人,哪怕是法律依据不足。实际上法治社会是罪刑法定,就是法律规定有罪的一定要追究,法律没有规定为罪的一律不得追究,有疑点的利益归被告。这样法律有预测性、有权威,当事人也有自己的空间,才是真正的法律规则。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做法,是反法治的,造成法律没有预测性、不确定性,最后法律会沦为一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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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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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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