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20191225日夜,南京邮电大学仙林校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六楼的实验室发生火灾。次日,在火灾现场发现该校一2017级硕士研究生遗体。15日,南邮发通报称:“20191226日晨,学校发现材料学院2017级一硕士研究生意外死亡。学校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及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对调查过程中反映出的该同学导师张某的相关问题,202011日,学校已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张某研究生导师资格,并根据学生意愿将张某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全部转由其他导师指导,后续调查处理正在进行中。学校对该同学的不幸逝去深感痛惜!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师德教育和严格管理,全力为广大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新京报从南京邮电大学宣传部一位知情人士处得知,(导师)张某确实存在让学生干私活,以及辱骂学生的行为。  

 

这个通报太轻视人命了,模糊的根本看不清基本事实。死者学生的名字也没有,硕士导师的名字故意隐去,怎么死的也没原因,亦无地点。更没有检讨事件。所谓加强师德教育与严格管理,也是泛泛而谈形如废话。而另一方面,民间的各种传闻铺天盖地,譬如是死者母亲跑上屋顶嚎啕大哭之后,学校才出通告。日记本上记载者学生被老师压迫的种种情况。真相需要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不能被湮没,年轻的生命不应该白死,须有人承担责任,要促进制度的改良。

 

在法律上,首先要确定是否刑事案件?如果认定为自杀,则非刑事案件,而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民事赔偿中则涉及导师与学校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构成的三要件“有无过错、有无损失、过错与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来判定有无侵权责任。学生自杀,其他其自己想不通,须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造成自杀的原因,如果有证据表明与导师的压榨有关,则导师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学校管理失职,譬如学生曾向学校投诉导师压榨或要求调换导师,但学校不作为,则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对于学生之死,有过错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检讨导师制度,为何导师有这么大的权力,让学生去给其干私活?而这种眼皮底下的事情,学校却视而不见。有必要完善导师监督制度,发现滥用职权的,予以即时制止并处罚。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42篇文章 1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