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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训诫,有刑事训诫、民事训诫、信访训诫(以上都有法律依据),但无治安训诫(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训诫),明矣。实践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仍然存在训诫行为,予以口头训诫或书面训诫。有不服训诫而起诉的原告,认为训诫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法院认为,训诫不是行政处罚,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对于训诫的立场,从下面两个案例可知。其一,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43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训诫书》的内容仅为告知俞某相关法律规定等事项,并未对俞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其二,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42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并无训诫,因此,李某所受训诫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措施,而是现场劝诫措施。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并未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李某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最高法院认为,训诫不是行政处罚,而且对被训诫人没有实际影响,故法院不予受理。解读这两案例,还可以发现最高法院并没有认为训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告处罚”,但是训诫到究竟是何种行为,法院也没有证明阐述。其实,最高法院的的论理有逻辑缺陷。既然训诫没有实际影响,那么何必训诫,何必出训诫书?出一个法律告知书即可也。又,训诫的文义是训斥,执法机构难道可以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训诫公民,却没有法律责任?认定被训诫的人没有实际影响,亦是不符合事实。通常,训诫会造成心理阴影的。其实,执法部门是依法行政,法律没规定训诫,则不可训诫,否则就是违法行政,根据行政诉讼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期待最高法院清晰说理,并认定训诫行为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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