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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隔离费分担,尚无统一标准,各地因人因事而定,引发了不少纠纷。
最近一则新闻是:“3月13日,一名湖北咸宁男子到浙江慈溪后,被要求到定点的格林豪泰酒店隔离。该男子一家5口人开了两间房,按照500元一间的标准隔离14天共花了14000元。该酒店平日的价格在200元左右,男子质疑收费是否合理。对此酒店回应称,价格标准是政府规定的,费用包含房费和三餐。”
窃以为,该隔离费贵了点,比正常的消费还贵。格林豪泰属于亲民连锁酒店,平常也就二百左右一间房间(包括早餐),现在即使加上中餐、晚餐(按常见的大食堂快餐费计算),也达不到五百元一天的消费。酒店辩称,价格是政府规定的,不知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则政府的规定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规定的也不合理,应该由政府负担部分费用才是。
对于旅客与酒店的隔离费分担,可以参照民法的精神处理:即有法律规定的执行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根据习惯,没有习惯的根据法理来处理。
先看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按此,对于甲类传染病的隔离,是政府提供“生活保障”(即提供基本的食宿)。本次的冠状病毒是乙类传染病,但参照甲类管理,所以此时隔离的生活保障,也可参照甲类传染病,由政府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
再看习惯,习惯就是习俗,本次疫情百年一遇,谈不上习惯,勿须考虑。
最后看法理。在法理上,当事人的被隔离,是遵从政府的管理,其被隔离也有利于公共利益,所以政府应该承担相应费用。至于酒店与旅客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强制缔约:即在政府的指示下,双方形成住宿(包括餐饮)的合同关系。酒店提供了服务,当然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旅客享受了服务,也要付出相应的对价。
所以,综上而言,酒店的隔离费用,应该由政府与被隔离者双方分担为宜,或者由政府补贴给酒店,让酒店降价让利给隔离者。至于分担的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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