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疫情期间,各地封路,以防止外人进入。但河北衡水市景县的孙德厢村,以钢丝绳为路障,终酿成悲剧。2020312日早上,一隔壁村的农妇骑着电动三轮车,经过孙德厢村口,被横着的钢丝绳卡住死亡。农妇家属质疑“这不光关乎赔偿的问题,我们更想追责”:孙德厢村私设路障,在路两边一人高位置拉钢丝绳,没人值班,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撤除,致使王志云死亡,应该依法追究孙德厢村方面相应责任。

 

对此,孙德厢村支书刘某某表示:“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用什么封村,也没有规定不能用钢丝绳”,“钢丝绳一头拴在树上,另一头用锁锁住,离地一米多高,钢丝绳上系了一块绸子和一件毛衣,并挂了一块写着‘禁止外来人员入村’的警示牌”,“事发当时我们村值班人员骑着自行车巡查村里时,看到她(王志云)骑着三轮车过来,就朝她挥手让她停下,不知道没看见还是怎么的,她直接开过来了,紧接着就出事了”。

 

窃以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过错责任侵权事件。问题在于以钢丝绳封路不当。在一人高位置悬钢丝绳,容易卡住人,是很危险的,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如果不是以钢丝绳为路障,而是以条幅、或者一堵墙、甚至一辆车拦住道路,则不会发生事故。另一方面,农妇本人也有过错,开三轮车时,未尽瞭望义务,疏忽行事,与事故发生也有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孙德厢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农妇自己承担次要责任。

 

有人问,设立钢丝绳者,是否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说,设立钢丝绳是过失行为,但该过失行为,是在疫情期间封闭式管理下发生的,设立钢丝绳的决策人与执行人也有多个,目的是为了封路,也不是为了伤人,社会危害性未必要达到以刑法去制裁,故一般不会去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作为民事侵权案件处理。至于,刘某某的自我辩护“也没有规定不能用钢丝绳(封路)”,则是苍白的、不合常识的。封路是目的,使用钢丝绳是手段。目的有正当性,但手段违法,也要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以目的正当来推卸手段行为责任,因为人的安全是不能作为手段的。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