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阿里处罚天猫总裁蒋凡的新闻,觉得阿里的商业道德观还是挺正的。即不允许公司员工与客户发生额外关系。这点,律师与委托人也一样,除了委托关系之外,不应该存在其他关系,以避免影响业务正常进行。阿里对蒋凡的处罚并不重,取消合伙人身份、降级、记过处分、取消上一年的奖励。这些都是可以恢复的。相对舆论危机中的,恒大开除违反交通规则的球员、拜耳开除违反防疫规定的澳洲女来说,阿里对手下爱将,手下留情。当然,蒋凡的八卦与违反行政法律还是有区别的,其是违反婚姻法,主要是道德问题。
蒋凡事件,源于其妻的微博“这是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警告你,再来招惹我老公我就不客气了,老娘也不是好惹的。望自重,好自为之@张大奕”。一语道破天机,舆论哗然。导致阿里调查,对如涵电商的投资,以及张大奕所有淘宝、天猫店铺的入驻、活动、引流、交易等做了全面调查。确认阿里在2016年投资如涵电商的决策与蒋凡无关;蒋凡对如涵电商、张大奕所有淘宝、天猫店铺的经营活动并无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但认为,蒋凡在公司重要的岗位上,因个人家庭问题处理不当,引发严重舆论危机,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在法律上,根据阿里的调查结论,蒋凡没有利益输送,没有违规。蒋凡的个人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不影响公司的业务,是蒋凡的私事,并非劳动合同的纪律处分范围之内。即使私德有亏,曹操的求贤令还说“夫有行之士未必能进取,进取之士未必能有行也。陈平岂笃行,苏秦岂守信邪?而陈平定汉业,苏秦济弱燕。由此言之,士有偏短,庸可废乎!有司明思此义,则士无遗滞,官无废业矣。”而阿里还是予以处罚,应该主要是商业道德的要求,儒家大义在其中乎,即要求员工有能力且道德无暇。从现有的劳动合同法来看,用人单位不管员工的私德,只是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此度之,阿里对蒋凡的处罚依据是阿里的规章制度。至于该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互联网时代,因为个人问题被曝光,形成沸沸扬扬的事件,屡见不鲜,相关的用人单位单位亦是担心引火烧身,会对个人予以纪律惩戒,甚至开除,以及时止损,及时公关。所以劳动法的实践中,实际上已经形成一个蒋凡条款,即“因个人问题,造成舆论危机,影响用人单位声誉的,用人单位可以视情予以纪律处分,包括并不限于扣款、降级、换岗、开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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