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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车辆违停,协警可以一个人贴罚单处罚吗?可以交警一个人处罚吗?

金华中院的一份判决书指出,对违停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属行政执法行为,由一名协警单独进行构成程序违法。

该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终399号行政判决书基本内容是:2018年11月1日,原告王晓斌将其机动车停放在义乌市菊园小区3幢未施划停车位的空地上。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经视频证实,该行为系由被告一名协警单独完成。王晓斌因违停被罚150元。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停车地点位于义乌市菊园小区内,小区为半封闭式,车辆的停放受小区物业的管理,因此该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畴。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享有在该小区范围内道路的管辖权。另外,违章停车的信息采集工作是由一名协警单独进行的,属程序违法。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故判决撤销处罚决定书。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金华中院)认为:涉菊园小区系开放式小区,小区内道路允许社会车辆和公众通行,属于道路。相关执法部门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调查工作由一名协警单独进行,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其据此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与二审的不同是,一审认为半封闭小区内并非道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而二审认为属于道路,执法部门有执法权。对于小区内道路是否有执法权,各地执法情况不一,有必要做出统一规定,暂时不论。一审与二审相同的是,执法必须两个人进行,现在是一人贴单,故程序违法,对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法院的判决是对的,执法程序必须守规。当然本案也巧,刚好有视频看到一个人贴单,如果没有视频,恐怕说不清了。其实,本案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没有提及,即协警一个人是没有执法权的。协警,顾名思义是协助执法,而非单独执法。

延伸的问题是,一个人贴单不可以,那么交警一个人处罚可以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按此规定, 是可以一个人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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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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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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