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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媒体报道的广东广宁县交警队长儿子肇事逃逸案,给人感觉法律碰到关系会拐弯,不直了。

 

案情如下: 20191月,梁某勇(广宁县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驾车与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逃逸。次日上午,梁被传唤到案,经检测酒精含量为零。318日,交警认定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某群伤及颅脑,多次颅脑血肿清除手术,53日因“白血病”恶化死亡。8月,程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家属不服。9月,再次鉴定为重伤一级。922日,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期间,程的家属签署了谅解书(对签订谅解书的动机,家属解释为了让梁家继续垫补24万元的医疗费,被迫写下)。广宁县检察院124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 鉴于梁某勇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子不太正常,疑点如下:

第一、      肇事人是否酒驾?当场逃逸的原因,是害怕,还是本身有其他违法行为?建议查查一路逃跑的情况,看看有无不正常的行为表现?只是可惜,时间已久,大多数监控看不到了。

 

第二、      交通事故的伤情鉴定是重点,涉及到民事赔偿金额以及刑事责任是否追究。本案先鉴定为轻伤一级,再鉴定为重伤一级,跨度很大,不合常识。要查查第一次鉴定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鉴定人员是否有悖专业操守?

 

第三、      谅解书是否乘人之危?一般情况下,签字拿钱,即使城下之盟,不算胁迫,但也存在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撤销。只要对照一下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金额支付的差价,即可判断该赔偿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实际赔偿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或差不多的,则是正常赔偿,如果远低于法定标准赔偿,则是不正常的谅解。

 

第四、      办案程序问题。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是“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1月份发生交通事故,3月份认定肇事人负事故全责,5月份被害人去世,可以基本认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涉及医学问题,出于谨慎需要,在鉴定出来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程序瑕疵,问题不大。真正的问题是,被害人果真是“白血病死亡”?该死亡与交通肇事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常而言,是构成因果关系的(近因),因为若未被撞成重伤,不会随后发生白血病恶化。

 

 

2020510日,广宁县政府办称,梁某勇在事发8个月后被刑拘,一是事发后为了方便肇事者去筹钱医治伤者,二是等伤情的司法鉴定结果出来,综合考量后警方采取刑拘。这个解释的第一点是站不住脚的。筹钱不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否则,按照这个逻辑,所有肇事者都可以“筹钱”为由,放在外面了。而事实上,情况或是恰恰相反,有时是肇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家里才会重视去筹钱,就如的本案谅解书中的赔钱,即是慑于刑法威力。

 

目前该案在舆论发酵下,正在启动调查这些猫腻。一旦查出其中有违法乱纪,即会予以严惩。执法者对法律须有敬畏之心,不因为有关系就扭曲法律,相反,当有公务人员夹在其中时,应该更加透明化,公开公正处理。

 

那么普通人碰到交通肇事,该如何处理,不被所欺呢?第一、要马上请个专业律师。律师娴熟整个案件过程,如有猫腻,看得出来,并可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当然,找到的律师也要靠谱。第二、求助于舆论,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猫腻最怕曝光,一旦被暴露于阳光之下,就没人敢胡作非为了。知识就是力量,社会经验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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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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