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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天津南开区司法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20197 11日,投诉人徐某到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打印材料,支付人民币50元,未收到相应的收费票据,打印材料的行为和收费行为均发生在律所。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予以停业整顿两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之重,令人诧异。

 

按,律师事务所只提供法律服务,不提供打印文件收费服务。如果打印几张纸,收费50元,大大超出市场价,是不对的。如果打印纸张多,50元是纸张的成本费,则是正常的帮忙行为。问题的关键是,该打印收费属于“经营”行为吗?经营行为,一般是指以此为业的经常性行为,偶尔收费不能称之为经营。故本案因一次收费,就认定“经营行为”,欠妥,应取得多次打印收费的证据方可认定“经营行为”。其次,因一次收费五十元,就对全所整顿两个月,导致所有的律师不得从事法律服务,损失巨大,亦是有悖比例原则。律所打印收费,找责任人问责就是,与其他聘用的执业律师又有何关系呢?

 

查“前程无忧网”上对该所的介绍:“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主业务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事务所,是为数不多的完全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所,是***家交通领域的专业律师所,目前是天津代理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最多的律师所,担任多家交通运输企业的法律顾问。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模式是在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不收任何费用,在当事人收到赔偿时才收取律师费,简称先服务,后收费;无赔偿,不收费。该种办案方式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且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该介绍有两点突出,其一果然是“代理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最多”的律所吗?《广告法》是禁止使用绝对化词语的。其二“无赔偿、不收费”,是风险代理模式,意味着如果得不到赔偿,律师就白干了,故律师办案会偏重案件结果,而容易忽视服务过程。

 

对该处罚的行政复议,亦是悖论。处罚决定书上告知,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司法局或区政府提起复议,但区政府的受理复议的机构即区法制办,已并入区司法局,故向区政府复议即是向司法局复议,此时的司法局既是行政处罚单位又是复议机关,何以处置?所以,只能向上级司法局复议。这个事件也表明,复议还需完善,譬如此类案件,应该转到外区政府去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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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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