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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一家装饰公司为惩罚业绩不达标的员工,竟让他们生吃蚯蚓和泥鳅。经调查,活动现场有3位员工生吃蚯蚓。该公司领导在接受梨视频采访时表示,员工都知道前述奖惩制度,没人反对,不愿吃蚯蚓的,可选择其他处罚。
在法律上,该公司侵犯了员工的人格尊严,也伤害员工身体。公司对员工的侮辱行为,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治安处罚。劳动监察部门应该责令公司修改该规章制度,并予行政处罚。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但经仔细研究,发现劳动合同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对体罚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但却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譬如罚款等。再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无配套的处罚单位规定。这样导致了,该规定是没有可操作性的具文,是个法律漏洞。最后,检索网络上对类似体罚事件的处理,都是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但从无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的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的结果的报道。
从上可知,要让劳动合同法第88条对单位的行政处罚落地,还需要具体的规定,否则只是一个宣告性条款,没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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