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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日,有网友发微博称,在深圳某自助餐厅吃饭时,被同行男子在自己的水杯内下药,店员发现后及时将杯子收走并好心提醒她。曝光后,下药男子多次打来电话并在微信上认错。承认药是从美国购买,是一种女性用缓解性冷淡药物本为女友购买,自己出于猎奇的心理”“想看看是什么效果,于是对当事人下药。表示万分抱歉愿做出任何赔偿。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下药,使人丧失反抗能力,意图违法犯罪,是很恶劣的行径,必须严厉打击。下药已经进入“着手”阶段,产生社会危害性,只是因为店员的发现而“未遂”。所以本案该男子,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具体是否涉嫌强奸罪(或其他罪名,譬如强制猥亵、抢劫)等,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第一、看男子的供述,下药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为了劫色还是劫财,或者其他目的。从报道来看,男子做的是无罪辩解,即是为了验证药的效果,但此种辩解是苍白的,不合常识,哪有不告知对方的测试呢。。第二、若要指控犯罪,譬如强奸罪,光有一个下药行为还不够,还要看男子是否已经准备了开房等预备行为。这些需要警方的深入调查,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提出指控。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指控证据不足,该下药行为只能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处罚。女子也可以要求男子赔偿侵权损失,主要是精神伤害的损失。

 

《唐律疏义》的强盗(抢劫)条文专门对下药做了规定,可见该手法自古有之。

其第281条规定: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

【疏】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先强后盗」,谓先加迫胁,然后取财;「先盗后强」,谓先窃其财,事觉之后,始加威力:如此之例,俱为「强盗」。若饮人药酒,或食中加药,令其迷谬而取其财者,亦从「强盗」之法。即得阑遗之物,财主来认,因即殴击,不肯还物;及窃盗取人财,财主知觉,遂弃财逃走,财主逐之,因相拒捍:如此之类,是事有因缘,并非「强盗」,自从「斗殴」及「拒捍追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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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2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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