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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2020年8月9日晚),李国庆在微博上说,最近他与俞渝都被儿子起诉了,儿子要求法院确认他和俞渝为他代持当当股份的代持协议有效。并猜测“你这次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俞渝提供给你的,对吧?虽然是第一次打官司,你要对所有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李国庆与俞渝的离婚官司,以及当当网控制权之争,是一个很经典的婚姻法与公司法案例。目前的状况的是,离婚官司处于胶着状态,在法院在审判中等待判决。股份控制权之争,李国庆第一次去当当网拿公章,报警后,没事。第二次撬保险柜拿公章,被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处以治安拘留,公章退回当当网。目前俞渝还是实际控制着公司,并加强了公司的安保工作。
此时,李国庆与俞渝的儿子突然向法院起诉确认代持股协议,对李国庆是不利的,因为代持股协议一旦被确认合法存在,下一步就可以要求“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成为当当网的真正股东。而儿子似乎是站在俞渝那边的,等于李国庆少了股份,而俞渝增加了股份。
股份代持是近年来出现的现象。公司法没有规定代持股,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都是承认的。代持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藏住幕后人。在代持股的法律关系中,代持人是显名股东,属于公司法上的股东,而被代持人是隐名股东,属于合同法上的隐名合伙关系。故对外,显名股东是合法主体,对内则遵守代持合同的约定,该股份代持协议是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代持协议是一个高风险的协议,两者的矛盾,非一纸代持协议所能约束的。实践中,显名股东违背隐名股东意愿去决策、不分配投资利益,或隐名股东实际控制公司却让显名股东背锅等比比皆是。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确认李国庆儿子代持股协议有效,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可以成为显名股东的。而该诉讼势必影响李国庆离婚官司的股份分割。可以说,两个诉讼是在互相比进程。如果离婚官司判的快,可以不必理会隐名股东,直接在李国庆与俞渝之间分割当当网股份。如果代持股官司判的快,确认了代持协议(之后李国庆儿子可再提变更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之诉),则离婚的所涉的股份中出现了合法的第三方,分割更难。
从道德伦理上来,家庭和为贵,不希望出现儿子与父母亲对薄公堂,但事已如此,李国庆也只能去面对现实了。一场诉讼,无论输赢,会伤感情,并非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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