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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的《涉案14亿 非法放贷、暴力催债、强迫交易 公安局长竟是黑社会老大》一文中提及:在贾净博涉黑案中,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也成为被告单位。起诉书显示,在贾净博任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局长时,该局曾收受乌拉特前旗农商银行等四家单位“赞助费”165.2万元用于警务工作站建设,建成后由该局管理并使用。检方认为,该局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求其刑责,贾净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蒙的反腐败是猛烈的。以致,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也成被告单位。公安局被指控为单位犯罪,印象中是第一次听到。又查网上流传的鄂尔多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确是被列为被告单位。
从报道来看,这是一起单位(银行)行贿单位(公安局)的案件,故一方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方涉嫌单位受贿罪。
查看法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该案的行贿款应该是单位汇给单位的(如果是单位汇给对方单位个人的,涉嫌的是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使用此款在警务单位建设。
正常情况下,这种拉赞助是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唯有收钱后,为赞助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涉嫌犯罪。所以本案的关键是,受贿的对价是什么?即被告单位为行贿的当地银行做了点什么呢?只有维护非法利益的情况下的才涉罪。银行还需要行贿公安办事吗?对此相关报道只字未提,让社会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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